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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决方案之商业银行起诉所投债券 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求偿

作者: 陈鹤飞

标签:典型案例

时间:2025-07-03

法律服务解决方案之商业银行起诉所投债券

虚假陈述/欺诈发行求偿

一、产品背景

商业银行是我国债券市场中体量最大、持券最多的投资者。据相关权威统计,截至2024年11月,商业银行持有债券占整体债券市场的比重达到56.63%;特别是在我国最主要的债券交易场所即银行间债券市场,商业银行更是最重要的参与者,截至2023年四季度末,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人持有结构中商业银行占比69.14%。

然而伴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波动、行业竞争加剧等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债券市场不确定性增加,债券投资风险上升。一旦发生债券违约,发行人往往是祸不单行,会出现交叉违约/加速到期等情形,发行人流动性枯竭,企业快速进入破产。当发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时,大量资产可能已被抵押、质押给其他债权人,剩余可用于清偿债券投资者的资产所剩无几。与此同时,破产企业的债务结构极为复杂,除了商业银行持有的信用债,还有职工薪酬、税费、银行贷款以及其他各类债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职工薪酬和税费等优先受偿,银行贷款往往也有更优先的保障措施,这使得信用债在受偿顺序中处于劣势。即便经过漫长等待,到了分配环节,商业银行基于持券的普通债权能获得的清偿资金也只是杯水车薪,完全难以弥补其投资损失。

当向发行人及增信方(如有)追债无果后,商业银行便转向追究债券发行中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相关方责任,即在违约救济终结后寻求侵权救济。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对债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责任划分等作出了更明确规定,为商业银行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使商业银行在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时,有更清晰的法律路径可走。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对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日益严格,加大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发现所投债券存在虚假陈述等问题时,更有信心和动力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债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五洋债案”“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大连机床案”“上海金融法院ABS欺诈发行1号案——灯都美吉特案”等,为其他商业银行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使更多商业银行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愿意选择起诉债券虚假陈述侵权作为其应对风险、挽回损失、保障权利的一种重要途径。

二、产品内容

根据《证券法》第85、163条之规定及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五章规定,视具体情况,可能对债券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发行人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承销商(券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债券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发行人造假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

本所将根据具体案情代理被侵权的商业银行起诉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求偿。诉争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其信息披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相关证券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的特殊侵权类案件。

该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违约债券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或经省级行政区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院备案后的指定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要【虚假陈述行为、损害结果、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过错】六大要件都成立;六要件中任一要件不成立,则侵权责任亦不成立。

根据近一年来,【中信国安、辅仁药业】等类案的实践经验,【虚假陈述行为】还需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直接相关,构成第七项隐藏要件。

三、本所优势

目前债券虚假陈述诉讼还属于新兴业务,需要非常综合、全面的法律、证券、财务、债券评级、资产评估等多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经验以及多种资源的对接和协调,本所恰恰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能力和经验。

本所金融部债券团队律师和顾问为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实施后,国内代理债券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最多、最早、胜诉率最高的代理人之一。曾代理过“丹东港”“华阳经贸”“康得新”“大连机床”系列虚假陈述案件,全部案件无败诉记录;曾参与过“利源精致”“华晨汽车”“华业资本”“协信地产”“上海华信”“北京洛娃”“山东胜通”“辅仁药业”“盛运环保”“中信国安”“中融新大”“玉皇化工”等系列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熟稔债券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则和司法实践情况。尤其关注、研究银行间债券的相关纠纷解决前沿问题,相关课题获得了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颁发的“优秀研究课题”嘉奖。

四、产品报价

通常采取固定费用+风险代理(分期付费)[1]的模式;优质标的可适用全风险代理(分期付费)的模式。

五、服务模式

(一)推荐:“咨询+处置”模式

客户与本所签订框架协议和保密协议后,律师进场,协助资产经营部(或承担违约债券管理职能的部门)全面梳理客户有处置需求的全部直接/间接持有的/投资过的违约债券,与本所的债券诉讼数据库进行信息对接,从发行人违约兑付情况、破产/重整进展、刑事进展、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权威吹哨报道、既往诉讼情况等多维度进行专业分析和判断,与客户共同筛选出有处置价值的、已成熟的起诉标的。

对于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或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发行人,律师与破产管理人和公安机关积极沟通、了解相应进展,有利于及时发现、跟踪发行人的真实财务情况,与既往公开披露信息进行信息碰撞,及时锁定信息和证据,以利后续起诉。

后续处置详见(二)内容。

(二)仅处置模式

客户与本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律师进场,就客户已确定的拟诉标的,协助资产经营部(或承担违约债券管理职能的部门)和金融市场部(或当初作出投资决策的部门)、授信管理部、风险合规部、理财中心等与拟诉标的投前、投决、投后相关的部门进行跨部门协作,全面梳理底稿和凭证,形成诉讼方案、完善诉讼证据,适时起诉。并根据个案情况,积极推进多元解决措施,对责任方形成赔偿压力,依法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所推荐“咨询+处置”模式的原因在于,在实践中客户通常缺乏筛选出成熟可诉标的的信息和能力,会出现不知起诉或错误起诉的情况。并非有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这两类是实践中最常出现的情况)即能胜诉,相反,也并非没有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就不能胜诉。如前文所述,债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侵权赔偿责任的成立,与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息息相关,任一要件不成就,则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对客户作为原告的诉讼专业能力要求很高。

目前债券虚假陈述诉讼还属于新兴业务,已决案例较少且大多未披露裁判文书,绝大多数客户的内部法务和常法顾问尚难以胜任、也缺乏相关实务经验。资产经营部作为违约后接手特殊资产的部门,对于处置违约债券资产可能也并不像处置普通不良资产那么得心应手,可能缺乏整体的处置思路和牵头启动项目的破冰能力。故本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相应而生。

本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属于前置介入服务。从长期目标的角度,可以协助资产经营部完成对行内全部违约债券的整体处置方向和进程的梳理,明晰工作方向和目标,形成科学、全面的方案向经营层汇报,促进特殊资产的盘活、提升经营效益;从短期目标的角度,可以有效地达成起诉标的筛选,提高客户的胜诉率,并有效管理无效的和暂不成熟的标的(制定后续方案),节约客户的管理成本、委外成本和诉讼费。

在我们与已有银行客户的合作中,我们发现“咨询+处置”模式是整体式的解决方案,可以科学、全面地支持管理和处置,与资产经营部的工作目标相向而行。前置参与亦能极大的减轻资产经营部在违约债券处置过程中跨部门协作的工作量和专业压力,非常受客户欢迎。

六、服务团队

本所债券诉讼团队由以下人员组成:

1. 律师团队:具有金融争议解决10年以上的实务经验,从“北京金融法院1号案”肇始,参与了十几家不同发行人的债券虚假陈述大案,熟稔国内债券虚假陈述争议解决实务并具有先发优势和经验,参与监管机关的相关研究课题并获奖;

2. 外部专家:前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专家(可合法合规咨询)、会计师、评估师、投行专家、评级分析师、房地产专家、交易员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3. 后勤支持人员:负责项目协调、资料整理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七、联系我们

商业银行起诉所投债券虚假陈述,不但可以维护自身权利、挽回投资损失;还可以促进业务优化,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对债券投资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审查和反思,发现自身在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优化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债券投资业务的整体水平;更有利于推动债券市场规范,促使各参与方更加重视信息披露和合规操作,推动债券市场整体朝着更加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为商业银行开展债券业务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请选择本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外部顾问 陈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