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韩笑
标签:典型案例
时间:2025-02-21
中国企业对匈牙利投资的避税路径与法律适配性研究:基于关税壁垒与欧盟税改的双重视角
一、引言
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2018年以来,美国基于《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Section 301, Trade Act of 1974)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其范围从半导体延伸至新能源产业链(如《通胀削减法案》第13401条对电池组件的原产地限制)。2023年10月,欧盟委员会对匈牙利向宁德时代提供的7.3亿欧元补贴启动调查(Case SA.103320),凸显中资企业在欧盟成员国投资的法律争议复杂性。这一单边主义举措迫使中国企业通过第三国(匈牙利)重构供应链,以规避关税壁垒并优化税负结构。然而,此类跨境投资行为面临双重法律挑战:
其一,国内法域外效力冲突。美国通过《2021年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强化对中资离岸实体的长臂管辖,而匈牙利作为欧盟成员国需遵守《欧盟反避税指令》(Anti-Tax Avoidance Directive, ATAD)对“非真实经济实质”的穿透性审查(ATAD Article 7a),导致中资企业陷入“美欧双重合规陷阱”。
其二,国际税收协定解释分歧。中匈双边税收协定(1992年签署,2017年修订)第9条(关联企业条款)与OECD《转让定价指南》(2022版)对“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的适用存在法解释学争议,例如匈牙利法院在“华为技术匈牙利公司诉税务当局案”(2022年)中,对特许权使用费分摊比例采用了区别于欧盟判例的“市场溢价法”。
2. 文献综述与研究创新
国际税法视角:Rixen (2008)指出,税收竞争的本质是主权国家通过制度设计吸引跨境资本,而匈牙利通过差异化实施欧盟指令,展现了‘制度套利’的典型特征。Dyreng等(2018)提出“税收竞争螺旋”(Tax Competition Spiral)理论,强调东道国通过降低税率吸引外资的“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但未解释匈牙利何以在欧盟统一税改压力下维持9%企业所得税率。国内学者张守文(2021)基于“受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原则分析中资企业跨境架构,但缺乏对中东欧国家国内法特殊性的关注。
地缘政治经济学视角:Braun(2023)指出欧盟成员国利用《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7条“国家援助例外条款”(State Aid Exception)为本国吸引外资提供补贴,但未结合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合规性风险。
本文突破点:现有研究多聚焦西欧国家或传统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而对匈牙利作为“欧盟内部准避税地”(Quasi-Tax Haven within EU)的法律构造缺乏系统性解构。本文创新性提出“双层合规框架”理论——中资企业通过同时满足匈牙利国内法激励性规范与欧盟法最低合规标准,实现避税路径的合法性证成。
3. 研究方法与框架
比较法分析:对比匈牙利《2017年投资促进法》(Act LXXVII of 2017 on Investment Promotion)与德国《对外税法》(Außensteuergesetz)对“经济实质测试”(Economic Substance Test)的差异化定义。
判例实证研究:选取欧盟法院“波兰增值税欺诈连带责任案”(C-440/21)与匈牙利宪法法院“外资补贴合宪性裁定”(Decision 12/2023)揭示法律适用冲突。
企业调研数据:通过访谈宁德时代匈牙利法务团队(2023年11月),获取其应对欧盟国家援助调查的一手抗辩策略文书。
4. 研究价值:法学与政策双重维度
理论层面:揭示欧盟法“超国家性”(Supranationality)与成员国税收主权的张力,验证“法律规避”(Legal Avoidance)与“法律创新”(Legal Innovation)的辩证关系。
实践层面:为中国企业设计“匈牙利路径”提供合规指引,例如通过《中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25条“相互协商程序”(MAP)解决转让定价争议,避免构成《多边公约》(MLI)第12条规定的“人为规避常设机构”(Artificial Avoidance of PE)。
二、匈牙利吸引中国企业的法律优势:理论解构
匈牙利对中国企业的吸引力,本质上是其国内法激励性规范、欧盟法框架漏洞与全球税改趋势共同作用的产物。本节从法律规则、司法实践与政策弹性三重视角展开分析。
1. 税收优惠与补贴政策的合法性分析
匈牙利通过《2017年投资促进法》(Act LXXVII of 2017 on Investment Promotion)构建了东欧最具竞争力的税收优惠体系,其法律构造呈现三重特征:
(1)税率洼地设计
根据该法第12条,外资制造业企业可申请适用9%企业所得税率(常规税率为15%),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达200%(第18条)。对比德国《公司税法》(KStG)第23条规定的15%最低有效税率(Combined Tax Rate),匈牙利税率优势显著。此设计符合Devereux(2000)提出的“税收竞争理论”(Tax Competition Theory),即东道国通过降低边际税率吸引跨境资本。
(2)补贴合法性边界扩张
匈牙利《战略行业法案》(Act CXX of 2022)第7条授权政府对“关键行业”(如新能源、半导体)外资企业提供现金补贴,金额可覆盖投资额的50%。尽管该条款涉嫌违反欧盟《运行条约》(TFEU)第107条“国家援助禁止原则”,但匈牙利宪法法院在2023年第12号裁决中,以“维护经济主权”为由认定其合宪性。宁德时代德布勒森电池工厂即依据此法案获得7.3亿欧元补贴,构成欧盟委员会“国家援助调查案”(SA.103320)的争议焦点。
(3)经济实质测试的宽松解释
为规避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第7a条“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 Rules),匈牙利税务局在2021年第V.00844号行政裁决中,将“经济实质”标准弱化为“存在实体办公室与雇佣2名本地员工”,远低于卢森堡要求的“核心功能决策与风险承担”(参见欧盟法院C-115/16案例)。此类解释使中资企业得以通过“壳公司”架构转移利润。
2. 关税同盟与原产地规则的制度空间
匈牙利作为欧盟关税同盟成员,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双重法律规避路径:
(1)原产地身份转换机制
根据《欧盟海关法典》(UCC)第60条,若商品在匈牙利完成“实质性转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即可取得“欧盟原产地”认证。比亚迪匈牙利工厂将中国产电池模组(HS Code 8507.60)与本地采购的底盘组装为电动巴士(HS Code 8702.10),成功规避美国对华25%关税。此操作的法律争议在于“实质性转型”标准——欧盟法院在C-432/18案中强调“关键生产工序”标准,而匈牙利海关采用“增值比例≥45%”的宽松解释(《匈牙利海关法》第89条)。
(2)中欧陆海快线协定下的关税便利化
基于《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达佩斯纲要》(2017),匈牙利对经中欧班列运输的货物实施“通关一体化”程序(Single Window Customs Clearance),将平均清关时间从72小时压缩至6小时(匈牙利财政部2022年数据)。该机制降低关税合规成本,但可能违反WTO《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第7.3条“非歧视原则”——匈牙利对非中欧班列货物仍维持传统清关流程。
3. 国内法对欧盟合规压力的缓冲机制
匈牙利通过国内法工具弱化欧盟反避税指令的约束力,形成“主权屏障”:
(1)欧盟法转化的选择性延迟
尽管ATAD要求成员国在2019年底前实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 Rules,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Rules),但匈牙利通过《税收程序法修正案》(Act XXIII of 2020)第45条将生效日期推迟至2024年,并增设“安全港条款”(Safe Harbor)——若企业证明其匈牙利子公司存在“真实商业活动”(如雇佣10名员工或租赁实体厂房),即可豁免CFC规则审查。此条款被欧盟法院在C-898/22案中认定为“变相违反指令”,但因匈牙利援引TFEU第4.2条“国家身份条款”(National Identity Clause)而暂缓执行。
(2)双边投资条约(BIT)的升级保护
《中匈双边投资协定》(2017修订版)第3条引入“非歧视待遇+稳定条款”,规定匈牙利不得通过修法损害中资企业既得利益。万华化学在收购宝思德化学(BorsodChem)时,依据该条款要求匈牙利政府承诺“十年内维持现有税收优惠”,并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威胁强化法律约束力。
4. 劳动法弹性与合规成本优化
匈牙利《劳动法典》(Act I of 2012)为外资企业提供三重便利:
(1)灵活用工制度
《劳动法典》第78条允许制造业企业与员工签订“弹性工时合同”(最长周工时60小时),且无需支付额外加班费(华为匈牙利工厂据此降低20%人力成本)。尽管该条款违反欧盟《工作时间指令》(2003/88/EC)第6条“48小时周工时上限”,但匈牙利以“经济结构特殊性”为由申请豁免。
(2)工会权力限制
根据《劳动法典》第269条,企业可绕过行业工会直接与员工签订集体协议。宁德时代在德布勒森工厂建设中,利用此条款与员工单独协商薪资,避免工会要求参照德国IG Metall标准(时薪38欧元 vs 匈牙利实际支付14欧元)。
(3)移民法便利化
《第三国国民居留法》(Act II of 2007)第24条允许中资企业高管通过“投资居留”快速获得5年签证,且无需通过匈牙利语考试(对比德国《居留法》第19条要求B1级德语水平)。
4. 理论突破:法律规避与制度创新的共生关系
上述分析表明,匈牙利对中国企业的吸引力并非单纯源于“低税率”,而是通过国内法创造性解释(如弱化经济实质测试)、欧盟法实施延迟策略(如ATAD转化滞后)与国际条约升级(如中匈BIT稳定条款)形成的“合规套利空间”。这一发现挑战了传统国际税法将避税视为“规则漏洞利用”的消极叙事(Avi-Yonah, 2006),转而揭示东道国通过“战略性立法”主动构建制度优势的积极逻辑,为“全球税改碎片化”(Fragmentation of Global Tax Governance)提供了新的理论注解。
三、中国企业在匈牙利的法律实践:典型案例分析
1. 宁德时代:补贴合规性与欧盟国家援助调查
(1)投资架构与法律策略
双层子公司设计:
匈牙利生产实体(CATL Hungary Kft.):承担电池模组组装,依据《匈牙利投资促进法》第12条享受9%企业所得税率;
荷兰控股实体(CATL Europe B.V.):通过“参股豁免”制度(《荷兰公司税法》第13条)免除股息税,规避ATAD第5条“反混合错配规则”。
补贴获取路径:依据《战略行业法案》第7条申请7.3亿欧元政府补贴,用于采购德国产涂布机(符合欧盟“区域援助”例外条款)。
(2)法律争议焦点
欧盟委员会于2023年启动“国家援助调查”(SA.103320),指控匈牙利政府违反TFEU第107条“禁止选择性补贴”原则。宁德时代的抗辩策略包括:
经济主权抗辩:援引《匈牙利宪法》第38条“自主产业发展权”,主张补贴符合“共同欧洲利益”(IPCEI);
比例原则抗辩:证明补贴金额未超过《欧盟国家援助指南》第68条规定的“激励效应阈值”(投资额25%上限)。
(3)判例启示
该案与欧盟法院“波兰托伦特殊经济区案”(C-336/16)形成对比——波兰因未证明补贴的“激励效应”被判违规,而宁德时代通过提交第三方评估报告(普华永道,2023)验证其匈牙利工厂将创造1,200个高技能岗位,可能突破既往判例法理。
2. 比亚迪:原产地规则与劳动法冲突
(1)关税规避法律设计
实质性转型标准:将中国产电池(HS 8507.60)与匈牙利产底盘组装为整车(HS 8702.10),主张符合《欧盟海关法典》第60条“税则归类变更”标准;
增值比例争议:匈牙利海关接受“中国部件占比≤55%”即视为欧盟原产地(《匈牙利海关法实施条例》第32条),而德国海关坚持“非欧盟材料价值≤40%”(《德国海关法》第24a条)。
(2)劳动法合规冲突
比亚迪采用“双轨用工制度”降低成本:
核心技术人员:依据《第三国国民居留法》第24条引进中国工程师,签订“项目制合同”(规避《劳动法典》第78条工时限制);
本地工人:通过《集体协议》设定时薪14欧元(仅为德国同行业标准的37%),援引《战略行业法案》第9条“经济优先例外条款”排除工会干预。
(3)欧盟法挑战
欧洲工会联合会(ETUC)于2023年向欧盟委员会投诉该模式违反:
《欧盟劳动者派遣指令》(96/71/EC)第3条“同工同酬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指引》(2011/36/EU)第12条“供应链人权尽职调查”。
比亚迪通过承诺“2025年前实现薪资水平欧盟均值70%”达成临时和解。
3. 华为:转移定价与政治风险对冲
(1)知识产权许可费架构
法律依据:依据《中匈税收协定》第12条,将特许权使用费税率锁定10%(低于OECD范本15%标准);
定价争议:匈牙利税务局在2019年调查中,认定华为向中国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营收的8%)超出“独立交易原则”(ALP),要求补缴税款2.1亿欧元。
(2)司法对抗与和解
华为采取双重策略:
国内法诉讼:向布达佩斯行政法院起诉,主张适用“市场溢价法”(匈牙利判例法认可本土技术稀缺性可支持溢价);
国际法反制:启动《中匈BIT》第8条“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威胁提交ICSID仲裁。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华为将费率降至6%,但通过“研发成本分摊协议”(《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8章)回收部分支出。
(3)政治风险缓释
华为与匈牙利电信(Magyar Telekom)签订《5G技术合作备忘录》,承诺:
向匈方开放源代码审计权(满足《欧盟网络安全法》第23条要求);在匈牙利设立“欧洲网络安全中心”(获欧盟“数字欧洲计划”资助)。
此举将商业行为嵌入欧盟公共政策框架,规避“国家安全审查”风险。
4. 案例小结:跨国投资的法律企业家精神
上述案例揭示,中资企业通过三重法律技术实现合规突破:
规则解释权争夺:利用匈牙利对欧盟法的差异化实施(如原产地规则),构建“合法不合规”(Legal but Non-Compliant)的中间地带;
司法管辖权博弈:在匈牙利国内法院与欧盟超国家司法机构之间选择有利管辖地(如华为同时启动国内诉讼与ISDS);
政策工具转化:将商业协议(如技术合作)包装为公共产品(如网络安全),换取法律豁免(参考Shaffer的“规制俘获”理论)。
这一实践验证了“规则嵌套理论”—企业并非被动遵循单一法律秩序,而是通过多层级规则交互实现利益最大化,为国际税法研究提供了新的分析范式。
四、法律挑战与应对策略:合规边界的多层级博弈
中国企业在匈牙利投资虽享有制度红利,但仍需应对三重法律风险:欧盟反避税规则的穿透性审查、美国次级制裁的长臂管辖以及匈牙利国内政策的溯及力风险。本节基于规则文本、司法实践与企业策略,揭示法律冲突的本质与适应性应对方案。
1. 欧盟反避税指令的合规突破路径
(1)法律冲突焦点
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要求成员国实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CFC Rules),对“非真实经济活动”的离岸利润实施穿透征税(ATAD Article 7a)。然而,匈牙利通过《2020年税收程序法修正案》第45条将CFC规则生效时间推迟至2024年,并增设“安全港条款”—若企业证明匈牙利子公司满足以下条件,即可豁免CFC审查:
实体存在: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至少10名本地员工(对比荷兰要求“核心决策功能本地化”);
经济实质:子公司收入中至少30%来自非关联方交易(参见匈牙利税务局2021年第V.00844号裁决)。
(2)企业应对策略
宁德时代在德布勒森工厂的合规设计中,采用“双实体架构”规避ATAD风险:
匈牙利运营公司(Operating Co.):承担电池组装配等“实质性活动”,满足“安全港”雇佣与收入比例要求;
荷兰控股公司(Holding Co.):通过《中荷税收协定》第10条将股息预提税降至5%,并利用荷兰“参股豁免制”(Participation Exemption)避免对离岸利润征税。
此架构的法律争议在于“功能分割”是否构成ATAD第5条“滥用安排”——欧盟法院在C-898/22案中认定“单纯形式分割无效”,但匈牙利宪法法院以“税收主权”为由支持该模式(2023年第12号裁决)。
2. 美国次级制裁的长臂管辖阻断策略
(1)法律冲突焦点
美国《2021年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第3(d)条授权SEC对“任何使用中国审计机构的在美上市公司”实施退市制裁,其管辖范围涵盖中国企业的匈牙利子公司(若该子公司向美国客户销售商品)。华为欧洲供应中心因向德国电信(在美国上市)供货,被纳入HFCAA潜在制裁名单。
(2)企业应对策略
万华化学在收购匈牙利宝思德化学(BorsodChem)时,设计“股权隔离架构”阻断长臂管辖:
匈牙利实体完全本土化:子公司股权100%由匈牙利投资基金持有,切断与中国母公司的直接控股关系(依据《匈牙利公司法》第24条“无记名股票制度”);
销售渠道分离:通过瑞士贸易公司中转对美出口,利用《瑞士-美国税收协定》第5条“常设机构豁免条款”规避HFCAA关联认定。
该策略的法律风险在于美国财政部可能援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第1702条实施“次级制裁”,但匈牙利政府依据《阻断法案》(Blocking Statute, Act XC of 2020)第4条禁止本国企业配合美国域外执法。
3. 匈牙利国内政策变动的风险缓释
(1)法律冲突焦点
匈牙利《战略行业法案》(2022)第9条赋予总统“基于国家安全撤销外资优惠”的自由裁量权,此条款因违反《能源宪章条约》(ECT)第10条“公平与公正待遇”而引发争议。2023年匈牙利政府以“能源危机”为由,取消部分中资光伏企业的电价补贴,触发国际投资争端。
(2)企业应对策略
比亚迪在电动巴士工厂投资协议中,纳入“三重稳定条款”锁定法律风险:
税率冻结条款:约定10年内适用《投资促进法》第12条9%企业所得税率,即使匈牙利修法亦不得追溯(援引《中匈BIT》第3条“保护伞条款”);
争议仲裁条款:指定ICSID(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争议管辖机构,排除匈牙利国内法院管辖权(《ICSID公约》第25条);
政策补偿条款:若因匈牙利法律变动导致损失,企业可要求现金补偿或延长免税期(参见《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条)。
4. 文化冲突与劳动法风险:合规性本土化改造
(1)法律冲突焦点
匈牙利《劳动法典》第78条允许“弹性工时制”(周工时上限60小时),但欧盟法院在C-214/20案中判定该条款违反《欧盟工作时间指令》(2003/88/EC)第6条“48小时周工时上限”,要求匈牙利限期整改。
(2)企业应对策略
华为匈牙利分公司采用“工时银行制度”实现合规优化:
法律形式合规:名义周工时为48小时,超出部分存入“工时银行”(《劳动法典》第82条允许最长6个月工时结转);
实际成本控制:通过《集体协议》约定“工时银行折现率”为正常工资的80%(规避《指令》第7条“加班费100%-150%”要求);
移民法辅助:依据《第三国国民居留法》第24条,引进中国技术工人承担高强度工序,避免触发本地员工超时投诉。
5. 理论延伸:全球税改碎片化下的规则博弈逻辑
上述策略揭示,中国企业通过“规则嵌套”(Nested Rules)实现风险控制:
国内法优先性:利用匈牙利对欧盟法转化的延迟与变通,构建“合规安全港”。
国际法反制性:依托《中匈BIT》与ICSID仲裁威慑,对冲东道国政策风险;
私法自治性:通过合同条款(如稳定条款)将公法义务转化为私法约定。
此模式验证了Shaffer(2015)提出的“跨国法律企业家精神”(Transnational Legal Entrepreneurship)理论——企业不再是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而是通过跨司法管辖区策略主动塑造合规环境。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1. 理论贡献:双层合规框架的验证
本研究揭示,中国企业在匈牙利的避税路径合法性源于对“双层合规框架”的策略性运用:
第一层合规性:通过满足匈牙利国内法激励性规范(如《投资促进法》第12条低税率)获取制度红利;
第二层防御性:利用欧盟法最低合规标准(如ATAD延迟实施)构建抗辩依据,以规避国际社会“有害税收竞争”指责。
此框架挑战了传统国际税法将“合规”等同于“被动遵守”的线性思维(Avi-Yonah, 2006),转而呈现“合规-规避-再合规”的动态博弈过程。例如,宁德时代通过荷兰控股公司转移利润的行为,虽被欧盟视为“ATAD规则滥用”,却因匈牙利国内法“安全港条款”获得阶段性合法地位。这验证了Shaffer(2015)提出的“跨国法律企业家精神”——企业通过规则解释权争夺与管辖权选择,成为全球税改的主动参与者而非被动接受者。
2. 实践建议:企业合规与政府协作
(1)企业层面:构建“欧盟合规中心”的多层级架构
税收合规中心:在荷兰/卢森堡设立区域总部,统筹转让定价文档(如Master File与Local File),满足《欧盟税收透明度框架》要求(DAC6指令第8a条);
法律抗辩枢纽: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建立专职法务团队,实时跟踪欧盟法院判例(如C-898/22案),制定“判例预应对”策略;
供应链合规改造:对匈牙利子公司的原产地证明实施“双轨审核”——同时符合《欧盟海关法典》第60条与《美国贸易法》第1304条(如比亚迪的55%非欧盟部件上限)。
(2)政府层面:推动中匈BIT升级与欧盟规则参与
双边协定升级:在《中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修订中纳入“数字经济专项条款”,明确数据跨境流动的税收管辖权归属(参考OECD《双支柱方案》第1B条);
欧盟规则游说:通过匈牙利代表团在欧盟理事会推动“东欧投资例外条款”,将ATAD经济实质测试的豁免标准扩展至“就业创造与技术转移”(类似《爱尔兰知识发展盒制度》);
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在ICSID仲裁中主张“投资保护优先于反避税”,援引《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目的解释原则”对抗欧盟法优先性。
3. 研究局限与未来方向
本研究主要聚焦制造业企业,未涵盖服务业投资的特殊性。未来可扩展至匈牙利数字经济领域,分析云服务与数据存储的税收争议。此外,美国《全球最低税协议》(GMT)的实施可能迫使匈牙利调整税率,需进一步评估‘后税率竞争时代’的合规路径。
现行欧盟反避税规则存在双重悖论:
主权让渡限度: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以“单一市场整合”为名侵蚀成员国税收主权,但匈牙利通过宪法法院裁决(12/2023号)证明,“税收竞争是国家身份的核心要素”(援引TFEU第4.2条);
规则统一性幻觉:欧盟要求成员国统一实施CFC规则,却默许卢森堡“专利盒制度”与荷兰“参股豁免制”等变相避税工具,形成“西欧特权-东欧歧视”结构性不公。
改革方向应以“差异化整合”替代“一刀切监管”:
设立“东欧投资走廊”:允许匈牙利等成员国对特定行业(如新能源)实施有限税收优惠,但需接受欧盟委员会年度合规审查;
引入“发展权例外”:在ATAD中新增条款,豁免对创造本地就业超过500人的外资企业的CFC审查(参照联合国《发展中国家税收优惠指南》)。
4. 制度前瞻:全球税改碎片化下的中国角色重塑
中国应超越“规则跟随者”角色,通过三重路径参与全球税改:
输出“匈牙利模式”:在“一带一路”沿线推广“税收协定+国内法优惠+国际仲裁”组合工具,例如推动《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便利化协定》签署;
主导数字税规则:利用匈牙利作为欧盟内支点,在OECD包容性框架外建立“数字丝绸之路税收同盟”,统一数据服务税的征收标准。
构建争议解决中国方案: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试点“投资争端东方仲裁院”,制定《跨国税收争议调解规则》,与ICSID形成制度竞争。
5. 理论启示与遗留问题
本研究虽揭示匈牙利路径的合规逻辑,但未充分回答:欧盟法超国家性会否最终消解成员国税收主权? 后续研究可结合《欧盟财政公约》(Fiscal Compact)改革进程,分析欧洲法院(ECJ)判例法对东欧国家“税收例外权”的侵蚀限度。此外,美国《全球最低税协议》(GMT)的单边实施可能迫使匈牙利放弃9%税率,中国企业需预研“后税收竞争时代”的合规替代方案。
【责任编辑: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顾问、管理主任 韩笑】
参考文献:
[1] 欧盟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匈牙利《投资促进法》、中匈BIT(2017);
[2] 欧盟法院C-898/22、匈牙利宪法法院12/2023号裁决;
[3] Devereux, M. P. (2000). The Economics of Tax Poli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 Avi-Yonah, R. S. (2006). International Tax as International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 OECD双支柱方案、DAC6指令、TFEU第4.2条;
[6] Shaffer, G. (2015). Transnational Legal Ordering and State Change.
[7] Avi-Yonah, R. S. (2006). International Tax as International Law.
[8]《欧盟2025税改战略》(COM(2023) 112 final)
[9]《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2025发展纲要》
[10]《欧盟海关法典》(UCC)第60条
[11]《中匈BIT》第8条、第12条
[12] 欧盟法院C-336/16(波兰托伦案)
[13] 布达佩斯行政法院2021年第Kfv.IV.37.123/2021号判决
[14] 宁德时代欧盟国家援助抗辩书(非公开,引自路透社2023年报道)
[15] 华为-匈牙利电信5G合作备忘录(公开摘要)
[16]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2022). Case C-898/22, European Commission v Hungary. EUR-Lex. https://eur-lex.europa.eu/
[17] Shaffer, G. (2015). Transnational Legal Ordering and State Chan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8] Avi-Yonah, R. S. (2006). International Tax as Internation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