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标签:迈伟观点
时间:2026-05-13
“同罪同罚”是保护而非限制——从公司法的角度
导言
2026年4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将民企内部贪腐与公职人员同罪同罚,3万元将成为刑事立案高压线。
这一规定在社会上引发了一些讨论,部分观点认为这是对民营企业家的额外限制。然而,从公司法的基本法理与制度逻辑出发进行审视,“同罪同罚”的本质绝非限制,而是对公司法人制度、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对健康市场环境的系统性强化与刚性保护。本文将深入剖析其背后的公司法逻辑。
1.公司法的基石:法人独立财产权与董监高的核心义务
要理解“同罪同罚”的保护属性,必须首先回归公司法的原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这一原则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意味着公司财产在法律上独立于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财产独立,是其对外承担债务、对内进行有效治理、吸引投资并实现永续发展的法律前提。
为保障这一基石,《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为公司内部人员,特别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设定了严密的义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履行职责。该条明确将忠实与勤勉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而非仅源于章程约定的约定义务。忠实义务要求前述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定;勤勉义务则要求其以一个理性人在类似情形下所应具备的谨慎态度处理公司事务。这些义务构成了公司治理的底线要求,也是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背信、舞弊的民事与刑事双重评价基础。当此类义务被严重违反,且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或滥用职权情节时,即可能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等条文的适用,实现民商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有机衔接。任何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都是对上述法定义务最根本的背弃,直接侵蚀了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这一核心。
需要澄清的是,法人独立财产权的制度设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即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公司一经依法设立,其财产即脱离股东个人财产而独立存在,无论公司所有制形式如何,均不得将公司资产视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财产。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三条中‘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的明确规定,更通过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审计规范及公司治理实践得以全面落实。我国绝大多数成功民营企业,正是依靠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实现资产独立核算、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才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资本化运作。因此,将此次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入罪标准的统一和明确,曲解为‘针对民营企业老板’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此类刑事规制的对象,始终是滥用职权、背信弃义的个别行为人,而非依法经营、尊重公司独立人格的企业家群体。将合法合规的企业治理要求与对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混为一谈,属于典型的误读与夸大,实为危言耸听、吸引眼球之举,必须予以正本清源。
2.“同罪同罚”:公司法核心法理的刑事司法落地
长期以来,对于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上述背信行为,由于刑事追诉标准、司法实践认知等因素,存在着追责力度不一、威慑效果不足的问题,导致公司法的这些禁止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沦为“软约束”。此次“同罪同罚”的司法解释,正是通过刑事司法的强制力,将公司法的核心法理从民商事责任的层面,提升至刑事制裁的“硬保障”高度,实现了法律保护体系的闭环。
第一,它以刑事之力守护公司的“钱袋子”,直接捍卫法人财产权。当公司员工或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七十二条的挪用资金罪。统一并明确降低的入罪标准(如参照贪污罪标准的3万元),如同为企业资产筑起了一道刑事高压电网。这并非束缚企业的手脚,而是通过强大的外部司法威慑,帮助企业清除内部的“蛀虫”,有效遏制采购吃回扣、销售吃差价、高管侵占资产等“跑冒滴漏”,将利润真正留存于企业体内,保障了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与安全。这是对公司法第三条确立的法人财产权最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第二,它以刑事之威压实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净化公司治理生态。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明确禁止收受贿赂。当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便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罪同罚”意味着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与公职人员受贿看齐。这向所有企业从业人员传递出清晰无误的信号:公司赋予的职权是用于服务公司发展的信托,而非谋取私利的工具。它倒逼企业建立规范的决策流程和透明的内控体系,促使董监高及关键岗位人员时刻绷紧合规之弦,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从长远看,这有助于企业筛选和留住诚信、专业的人才,净化经营环境,提升整体治理水平,这正是对公司法所倡导的诚信与勤勉义务的刚性支撑。
第三,它以刑事之尺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贯彻法律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同样被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条也明确了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过去,由于规则适用上的差异,客观上可能使部分民营企业成为内部贪腐甚至外部利益输送的“灰色地带”,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态势。守法经营、依靠技术与管理的企业,可能在与依靠贿赂、回扣获取资源的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扭曲现象。“同罪同罚”彻底消除了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刑事司法“双轨制”,宣告法律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内部秩序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这正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条所倡导的,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统一的刑事规则,保护的是合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的是健康、清廉的市场竞争秩序,让竞争回归商业本质。
第四,它以刑事之明划定清晰的行为边界,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安全指南”。不确定性是商业经营最大的风险之一。以往,由于刑事规则在民企领域适用标准相对模糊,一些企业家对于关联交易、资金往来、商务交往中的灰色地带心存疑虑,甚至因不慎而涉罪。“同罪同罚”通过统一、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质上是为所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划定了清晰、无差别的刑事法律红线。这非但不是增加负担,反而是提供了权威的“负面清单”和“安全边界”。它引导企业将合规管理前置,主动建立和完善内部反腐败、反舞弊机制,实现从“被动应对风险”到“主动管理风险”的转变。明确的规则,赋予了企业家更强的安全感和预见性,是其实现自我保护、确保企业行稳致远的法治工具。
3.正本清源:法治护航下的高质量发展
综上所述,将“同罪同罚”视为对民营企业的限制,是一种误解。其保护的对象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守法股东的利益以及诚信企业家的经营成果;其规制的对象是内部的背信者和舞弊者。这一解释是对《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所强调的“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理念的具体落实和深化。
从公司法的视角看,“同罪同罚”是通过刑事司法手段,强力保障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实现,刚性落实董监高的信义义务,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建立现代治理体系,实现更规范、更安全、更可持续的发展。它帮助企业家“守住江山”,为企业的融资扩张、上市发展、财富传承扫清治理障碍、提供制度信用。因此,对于追求基业长青的真正企业家而言,这不是一道“紧箍咒”,而是一张不可或缺的“法治护身符”和“安全感清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以严密的刑事法网对接公司法的治理要求,正是以法治之力最优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