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标签:迈伟观点
时间:2026-05-13
AI短剧侵权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引言
AI短剧是指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驱动力,通过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生成对抗网络等先进技术,在剧本创作、角色塑造、场景构建、视频生成及后期制作等一个或多个环节中,由AI算法主导或辅助完成的、单集时长通常在10分钟以内、具有连续剧情结构的网络视听作品。
2025至2026年,随着AI视听作品生成技术的发展成熟,AI短剧凭借创作自由度高、周期短、成本低的优势实现爆发式增长,不仅改变了传统网络短剧的内容生产方式,更重塑了短剧产业生态。据行业机构预测,2026年AI动漫及仿真人短剧用户规模将从2025年的1.2 亿增至2.8亿,市场规模有望达240亿元。1然而,AI短剧野蛮生长的背后隐藏着多种侵权风险,监管规则的密集落地也对AI短剧的制作发行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结合司法机关近期作出的可参照判例与相关部门出台的监管规则,为AI短剧的侵权风险防范与合规提出参考性建议。
一、“偷脸”与“仿声”行为的人身权侵权风险
在AI短剧的实际制作过程中,部分 AI 短剧制作方为降低成本、增强代入感,借助 AI 生成与明星或特定人物高度相似的肖像或声音,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权、声音权;若用于低俗、暴力等剧情,还可能导致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触发名誉权侵权。
(一)肖像权侵权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参考案例——“演员迪某诉AI短剧换脸案”2
(1)案情概述
2025年,演员迪某发现某短剧(由A公司制作、B公司播出)中,有两个片段通过AI换脸技术疑似使用了其肖像,极易使公众误以为迪某参与了该剧拍摄。据此,迪某将A、B两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肖像权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2)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人物面部轮廓、五官与原告高度相似,具备公众可识别性;A 公司作为专业制作方未履行授权义务,B 公司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均构成侵权。最终判决两公司书面致歉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声音权侵权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参考案例——“殷某某诉某智能科技公司AI声音侵权案”3
(1)案情概述
配音师殷某某发现,某智能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通过AI提取其配音声音特征生成AI配音模型并在被告经营的APP出售。经溯源,殷某某曾受某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录制有声读物,该公司虽享有该录音制品著作权(邻接权),但未经授权擅自将声音物料提供某智能科技公司,后者以此为素材,通过AI工具生成“X萱”语音产品并出售。
(2)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其一,自然人的声音权益属于人格权范畴,其保护范围可延伸至AI生成的声音,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标准为“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否识别该声音来源于自然人”;其二,录音制品的著作权(邻接权)授权不能当然涵盖声音AI化使用的授权,声音权益是独立于著作权的人格权,AI商业化使用他人声音需取得权利人的专项明示同意。最终,法院判决相关被告向殷某某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已生效。
(三)其他存在类似侵权风险的场景
除针对公众人物的AI换脸侵权外,AI短剧领域还存在一类更为隐蔽的肖像侵权风险:或许并非制作方主动刻意盗用他人肖像,而是AI生成的角色形象与特定自然人发生“撞脸”,进而引发侵权争议。
2026年3月,某AI短剧播出后,先后有两名网络博主公开维权:男性汉服博主称剧中 “贪财好色”的反派角色,面部容貌与其高度相似,且妆容、服饰、配饰均照搬其此前公开的写真作品;女性商业模特亦指出,剧中虐待女性、人设负面的反派角色,面部特征及整体形象与其发布的视频内容高度重合。事件发酵后,涉案平台启动合规核查,但制作方始终未对侵权指控作出回应,亦未能提供素材合规使用的有效证据,平台随即对该剧作全面下架处理,并暂停出品方内容上传权限。4
当前,仍无法确认制作方是否实际使用前述博主的肖像素材进行AI模型训练或角色生成,但结合前文“演员迪某案”的裁判规则可知,无论制作方是否主动、直接使用权利人肖像照片,对肖像侵权的定性并无实质影响。根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可识别性,而非技术手段。即便制作方辩称是软件随机生成,但生成形象与特定自然人形象高度一致,达到可识别的标准,而制作方又无法证明其生成过程具有完全的随机性和独立性,仍需承担侵权后果。
(四)侵权风险分析与防范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和风险场景,就 AI 短剧肖像、声音及素材合规问题,笔者归纳总结并建议如下:
其一,“公众可识别性”是认定AI短剧肖像、声音侵权的核心标准,即使AI生成内容与自然人肖像、声音存在一定差异,但只要公众能够明确识别并与相应自然人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即可能构成对肖像权、声音权侵权。“技术中立”“随机生成”“网络公开素材”等均不能构成免责事由。
其二,AI短剧的制作方在采购音视频物料用于AI生成时,须履行双重授权审查义务:不仅要获得作品本身的著作权授权,还应当取得声音或肖像所有权人针对AI生成、合成、商用传播等特定使用方式的专门书面授权。
其三,AI 生成内容的素材来源复杂且难以溯源,即便创作者并未刻意使用AI换脸、虚拟仿声等深度伪造技术,在借助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过程中,也可能无意识挪用他人肖像、声音。因此,AI短剧的制作方在创作过程中,务必留存和固定相关创作记录,包括但不限于AI生成日志、算法参数设置、素材来源凭证、授权文件、内容校验记录等,确保生成过程可复现、素材来源可追溯、合规性可核查。
二、“扒剧本”与“融梗”行为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AI短剧剧本创作环节,许多制作团队为追求爆款效应、提升创作效率,常将热门网络小说、影视剧本及同行爆款短剧文案输入AI,指令其“模仿该文风重写”或“提炼核心剧情并改编”。尽管经过AI改编,生成剧本在具体文字表述上与原作品存在差异,但如果AI生成剧本在核心情节、人物关系、剧情发展脉络等方面与原作品高度一致,进入表达层面的实质性相似,则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著作权侵权
1、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六)视听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参考案例——“改编小说拍摄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5
(1)案情概述
涉案小说于2023年底由某作家在北京某文化娱乐公司运营的小说网站首发,在多个阅读平台表现突出并登顶榜单,原告北京某文化娱乐公司享有该小说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著作权独家授权。被告广州某传媒公司等出品的某短剧于2024年7月25日上线,三日播放量破千万、充值到账150余万元,位列某短剧热力榜日榜第二。次日,原告发现该短剧情节逻辑、内容安排与小说前46章基本一致,关键人物均能在原作中找到对应角色,遂以被诉短剧侵犯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被告起诉至宁波中院。诉讼中,被告抗辩主张,原告诉称的相似性属思想层面或公有通用情节,具体表达存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相关元素系合理使用。
(2)判决结果
2025年10月,宁波中院审理认定,被诉侵权短剧作品在故事背景、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整部剧情各情节的编排、推进以及具体情节的表达(包括标志性对话和动作)上均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具体侵权情节考虑剧本贡献度等事实确定被告赔偿25万元,三家关联公司分别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侵权风险分析与防范建议
结合上述案例和风险场景,笔者归纳总结并建议如下:
其一,关于独创性的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穿越重生”“霸道总裁”“废柴逆袭”等宏观题材、人物类型或“梗”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范畴。例如,在(2023)苏民终712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穿越”“医妃”“重生”等属于常见题材设定;在(2022)浙0783民初10363号案中,法院亦认定“废柴逆袭”等属于公有领域的通用设定。6但同时法院强调,当作者围绕这些通用模式,通过具体的情节安排、人物关系构建、场景描写、对话设计,形成一套具有个性化的、具体的表达时,该表达即具备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二,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著作权侵权认定核心为“实质性相似+接触”,判断 AI 短剧是否侵权,关键看制作方是否接触原作品,且是否提取、再现其独创性核心内容。“实质性相似”的常见情形包括剧情主线、人物及人物关系、核心台词、分镜、画面构图与角色设计;“接触”的认定在网络环境下常采用推定方式,无需证明被诉侵权方“实际观看或阅读”了权利人的作品,只需证明其“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常见判断标准包括权利人作品已公开发表、在行业内广泛传播,被诉方与权利人存在合作关系或有相同合作方等。
因此,制作方在利用AI生成剧本时,不仅要对生成后的剧本内容进行严格的著作权审核,重点排查其核心情节、人物关系、关键台词等是否与现有受保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还要对AI训练所使用的素材来源进行全面核查,明确每一份素材的授权范围、使用期限及可利用场景,杜绝未经授权将热门网络小说、影视剧本、同行爆款短剧等作品的核心内容输入AI进行“扒剧本”“融梗”式改编。
三、“先备案再上线”,AI短剧的内容违规、备案及AIGC标识风险
除前文中分析的肖像/声纹侵权、著作权侵权风险外,AI短剧在内容合规、备案管理及AIGC标识使用方面同样存在突出合规隐患,若未严格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将面临行政处罚、作品下架等后果。
(一)内容违规风险
AI短剧行业发展迅猛,部分制作方为吸引流量、打造爆款,其剧情常游走在色情、暴力、低俗的边缘地带。AI技术作为内容生成的驱动工具,虽未改变短剧内容违规的核心类型,但显著降低了创作门槛、扩大了创作空间,部分制作方借机突破合规底线,创作无下限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从监管政策来看,自2025年11月起,广电总局启动不良动画微短剧专项治理,重点清理低俗擦边、以暴制暴、畸形婚恋观等不良内容,严禁使用丑闻劣迹人员素材,禁止传播下线真人短剧动画改编版及儿童动画恶搞二创,对危害未成年人的内容坚决全链条下线。7
其次,平台层面也同步加强治理,2026年4月7日至14日,行业头部平台红果短剧开展低质漫剧专项治理行动,一周内累计下架违规低质漫剧3522部,对多次违规出品方限制上传权限,重点整治内容低俗、制作低劣、著作权违规及价值观扭曲等问题,涵盖色情擦边、AI劣质生成、盗用素材等乱象。8此外,红果短剧平台在2026年第一季度已累计下架违反平台治理规范的漫剧1718部,针对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问题专项核查1.5万部作品,依规处置违规作品670部,典型案例包括违规使用卡通形象、AI品牌形象、游戏原创角色及演员形象且无法提供合法授权等情形。9
与此同时,相关伦理与合规政策也对AI短剧提出更高要求。2023年8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明确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2026年3月,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虽主要面向AI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主体,但也为AI短剧敲响了警钟,充分凸显出AI伦理把控与内容合规的重要性,制作团队应当在立项之初就前置引入伦理与合规审查。除此之外,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虽重点约束拟人化互动类服务,却也直观反映出全网AI内容监管持续收紧的整体趋势,这就要求AI短剧从业者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做好内容审核与伦理自查工作。
(二)上线未备案风险
目前,广电总局对微短剧实行分类分层审核制度。在合规监管层面,新规明确:自2026年4月1日起,未按现行微短剧管理规定完成事前审核并标注编号的新增动画微短剧,一律不得上线。存量合规作品需在2026年3月底前分阶段补办备案手续,其中重点类和普通类由制作机构向属地省级广电部门报审,其他类由平台完成自审后上报备案信息。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微短剧分类分层标准的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微短剧依据投资额度及题材实行差异化、精准化管理,具体分类标准如下,该规则同样适用于 AI 短剧创作与运营:
| 分类 | 认定标准 | 审核主体 | 备案/许可证号格式 |
| 重点微短剧 | 1. 总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2. 涉及特殊题材(不限投资额,包括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内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备案公示和成片审查 | (X)网微剧审字(年份)第***号 |
| 普通微短剧 | 总投资额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之间,且为一般题材。 | 省级以上广电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备案和成片审查 | (X)网微剧备字(年份)第***号 |
| 普通微短剧 | 总投资额低于100万元,且为一般题材。 | 播出或为其引流、推送的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审核职责,并定期报送属地广电备案 |
未按上述要求完成备案、标注备案编号,或备案信息不实的AI短剧,将面临作品下架、限制上线、行政处罚等风险,相关制作方及平台还可能被追究责任,影响后续作品的备案与发行。
(三)AIGC未标识风险
AI短剧作为AIGC技术的重要应用场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等规定,提供AI生成合成的平台及内容生产者负有严格的标识义务与内容审核义务。
上述办法明确了AIGC标识义务的核心要求,具体如下:
1、标识义务:AIGC提供者,应当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包括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虚拟场景等)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进行提示。
2、标识分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3、标识要求
(1)显式标识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视频起始画面和视频播放周边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也可在视频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
(2)隐式标识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隐式标识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者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同时,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10
AI短剧制作方及相关服务提供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对AI生成的肖像、声音、剧本、画面等内容进行标识,或标识不规范、不显著,将违反监管要求,可能面临作品下架、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后果。同时,也可能因误导公众,造成混淆,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与风险。
四、AI短剧合规建议
结合前文分析的AI短剧侵权、内容违规、备案及标识等各类合规风险,针对企业实操层面,笔者梳理了四大核心合规红线,明确禁止性行为与实操性合规建议,助力企业规避合规风险、实现合规经营。
(一)红线1:肖像/声纹使用合规——绝对禁止“无授权生成”
1、核心风险
无书面专项授权即进行AI换脸、声纹克隆;随意抓取网络公开人脸、声音数据;恶意丑化他人肖像用于低俗角色;以“技术中立”规避授权义务。
2、合规建议
(1)建立肖像/声纹授权台账,明确授权人、范围、期限等,签订书面专项授权协议,杜绝口头、模糊授权。
(2)优先使用自有或合法授权素材库,确需使用他人肖像/声纹的,提前取得 AI 生成及商用授权,不擅自扩大授权范围。
(3)谨慎使用公众人物形象,履行更严格的授权审核;优先采用 AI 原创形象,降低侵权风险。
(二)红线2:著作权素材使用合规——禁止“无授权改编/搬运”
1、核心风险
未经授权将网文、影视剧本等输入AI改编;截取他人作品核心内容经AI简单重写;忽视AI训练素材著作权,误以为“AI 生成即原创”。
2、合规建议
(1)开展著作权尽调,确认已取得书面授权,且授权范围涵盖 AI 改编、摄制等核心权利,明确期限与场景;
(2)建立素材来源管理台账,核查每一份 AI 训练、剧本生成素材的授权情况,做到可追溯;
(3)杜绝直接抓取他人作品内容进行AI生成,若需借鉴他人作品的创作思路,需进行实质性创新,规避“实质性相似”侵权风险;
(4)强化 AI 生成内容及训练素材的著作权审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提升专业性。
(三)红线3:伦理审查与内容合规——禁止“内容擦边”
1、核心风险
内容包含低俗、暴力等不良信息;涉及未成年人违规场景;使用丑闻劣迹人员素材;未开展伦理审查,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内容审核流于形式。
2、合规建议
(1)建立“伦理+内容”双重前置审核机制,立项时评估伦理风险,AI 生成内容需多轮审核,重点排查违规内容;
(2)严禁使用丑闻劣迹人员素材,禁止传播下线真人短剧动画改编版及儿童动画恶搞二创,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3)建立审核台账,记录审核流程与整改情况,定期培训审核人员,同步最新监管政策。
(四)红线4:备案、标识与资质合规——禁止“先上线后备案”“以假乱真”
1、核心风险
未按要求完成备案即上线;备案信息不实、未补办存量作品备案;AIGC标识不规范、不显著;未取得必备经营资质或资质过期。
2、合规建议:
(1)明确AI短剧的备案等级,提前准备备案材料,预留充足的审核周期,严格执行“先备案、后上线”原则;
(2)严格执行AIGC双标识义务,在AI短剧片头显著位置标注“AI生成内容”提示标识,在视频播放周边适当位置补充标识,可在视频中间、末尾适当位置重复标注;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并嵌入数字水印;
(3)办理齐全必备资质,确保资质齐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网络文化经营等相关内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结语
2026年,AI短剧行业迎来合规拐点,监管强执法、司法严裁判成为常态。AI短剧制作方需摒弃 “野蛮生长” 思维,将合规管控贯穿于项目立项、内容创作、作品上线及日常运营全流程,搭建精细化合规管理体系,重点防控肖像人格权、著作权、内容备案、AI 伦理四大核心风险。企业唯有合规先行、筑牢法律底线,才能在行业洗牌中占据优势,实现AI技术商用与合规经营的平衡,助力AI短剧行业走向规范化、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姜军】
参考资料:
1.明略科技.《技术革命,内容突围——2026中国AI短剧行业发展与受众洞察报告》.
2.北京互联网法院.《短剧角色AI换脸“神似”知名演员,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https://mp.weixin.qq.com/s/ozK2gbbifQYKzwXi_hCvFA.
3.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民事判决书.
4.中国青年报.《AI短剧《桃花簪》,被全面下架!》.https://mp.weixin.qq.com/s/WkuDGwelvHJYhiVEhgle5Q.
5.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度宁波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之案例五.
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712号判决书、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10363号判决书.
7.央广网.《国家广电总局:启动不良动画微短剧和动画短视频专项治理》.https://news.cnr.cn/native/gd/kx/20251109/t20251109_527424483.shtml.
8.红果短剧.《关于持续开展低质漫剧专项治理行动的公告》.
9.红果短剧.《关于持续治理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行为的公告》.
10.《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三条.